多方过错共担142万赔偿 蕉城法院审结一起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2-3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03613
  宁德新闻网12月31日电 (蕉城法院)近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出租屋火灾致人死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起火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人及物业管理人存在不同程度过错,判决三方按比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明确了多方主体在房屋租赁场景下的消防安全责任边界。
 
  案件回溯至2024年9月25日晚,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租住于房屋二层的于某双不幸葬身火海。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一层床头靠窗位置,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于某双的父母遭受沉重打击,为维护自身权益,二人随后将房屋承租人林某鑫、房屋所有人谢某旭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蕉城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蕉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出租屋存在多重安全隐患及责任瑕疵。房屋所有人谢某旭在购买该房屋后,擅自对房屋进行隔层改造以用于出租,改造过程中还雇佣无资质人员对部分电气线路进行改装,且在房屋出租期间,始终未尽到定期安全检查义务,为火灾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承租人林某鑫实际居住在房屋一层,其放置在床头充电的平板电脑,被认定为可能引发火灾的起火源;同时,在火灾发生初期,林某鑫采取的灭火方式不当,未能有效遏制火势蔓延。此外,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火灾发生时,楼内消火栓存在无水、损坏或水压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的开展,间接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虽然各方当事人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各自的过错行为均与火灾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承租人林某鑫作为起火点的直接使用人,对火灾发生及初期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过错程度较重;房屋所有人谢某旭违规改造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改装线路且疏于安全管理,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履行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蕉城法院依法酌定各方责任比例:承租人林某鑫承担40%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谢某旭与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1420758元,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林某鑫赔偿568303.2元,谢某旭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各赔偿426227.4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