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转借款?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6-01-04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02760
  宁德新闻网1月4日电 (叶俐均)由买卖货款转化而成的民间借贷款项能否认定?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林某向陈某偿还借款715000元。
 
  2025年8月,陈某手持由林某签字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7150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称双方曾存在鲍鱼买卖关系,该笔借款实为自己所结欠的鲍鱼买卖款,并非真实借贷,不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确有鲍鱼买卖业务往来,后经协商一致,将尚欠的715000元货款转为借款,并由林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货款转为借款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可以不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款项虽基于双方买卖所产生,但双方已达成将该笔款项转化为欠款的一致意见,并对此出具借条,属合意转为民间借贷的行为,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在商业往来中,货款转为借款的情形较为常见,双方当事人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的转化,留存相关凭证。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切勿以款项“本源”非借款为由逃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