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3日电 (谢长权)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黄某甲因无视司法权威,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12月,黄某甲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黄某甲出借6万元给王某,约定王某将名下小轿车交由黄某甲保管,借款期限2个月,王某每月支付利息及停车费1950元,若逾期未还款,车辆由黄某甲处置。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双方协商后继续履约,直至2025年5月6日,王某仍在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王某在此期间还涉及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拖欠钟某款项,蕉城法院于2025年4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王某名下价值12.7万元的财产,前述小轿车也在查封范围内。2025年5月23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某酒店地下室找到该车辆,向车辆保管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出示法律文书后,依法将车辆扣押至指定法拍公司停车场。当时,黄某甲以与王某存在债务纠纷为由提出异议,车辆钥匙暂由黄某乙保管,后黄某乙将钥匙交给了黄某甲。
明知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黄某甲却动了“私卖抵债”的歪心思。2025年5月24日21时许,他拿着钥匙悄悄将车辆从停车场开走,随后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不知情的陈某。经专业机构认定,该涉案车辆实际价值20.36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2025年5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变卖查封车辆的犯罪事实。同时,黄某甲积极配合追回涉案车辆,将8万元购车款返还给陈某,最大程度减少了案件造成的损失。同年11月5日,王某与钟某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相关民事争议也得到妥善解决。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明知涉案车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仍擅自将其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追回涉案车辆、返还购车款,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黄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