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2日电 (陈冉)房产交易保证金转入中介个人微信,公司该负还款责任吗?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宁德市某房地产公司自愿返还原告严某、陈某交房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7000元。
2025年6月,严某、陈某作为卖方与买方赖某共同委托宁德市某房地产公司为双方买卖房产提供居间服务,双方通过中介王某签订合同,约定严某、陈某从定金中预留10000元作为交房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由该房地产公司监管,待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由该房地产公司退还给严某、陈某。当日,赖某将保证金转账至王某个人微信。
同年8月,房屋交易完成后,严某、陈某多次催讨,房地产公司却拒绝返还保证金。二人认为王某收款系履行职务行为,即使转入私人账户亦构成表见代理(即王某无权收取该保证金,但仍以公司名义代为收取),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责任,遂诉至福鼎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认为合同盖有公司公章,公司应全额退款。公司方则称王某个人收款行为属诈骗,公司也是受害者,拒绝赔偿。
针对争议,法官向双方释法说理。一方面,王某提供的合同系被告公司格式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原告未依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亦存在过错。经多轮协商,双方认识到各自责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返还保证金7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