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24日电(阙忠福)近日,福鼎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创新采用“双线执行”工作法,破解预查封房产因被执行人无力缴纳实测面积差价而无法过户的僵局,在一个执行程序中一揽子解决三方核心诉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许某与郭某、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郭某、何某应偿还许某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郭某二人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中,法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郭某的一处安置房。经调查,郭某早已就将该房屋出售给陈某,仅剩38万元未付。但因郭某无力缴纳房屋实测面积差价及税费,该安置房始终未能从开发商名下登记至郭某名下,更无法过户给陈某。
执行过程中,陈某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根据执行异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其将剩余38万元交付法院,异议程序也只能裁定中止执行;要真正实现过户,还需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面对困局,执行法官发现突破口:郭某虽无力缴纳差价款和税费,但其未收取的38万元购房尾款,在支付差价款、税费及本案债务后仍有留存部分钱款,可保障基本生存权利——这正是被执行人最关心的利益点。
因此,法官传唤三方开展“背对背”调解。经释法说理,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确定和解债权金额为20万元,由陈某先行出资,配合郭某将安置房从开发商名下登记至其名下,使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为后续产权流转扫清障碍。
随后,执行干警立即奔赴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展开“双线执行”:一线在市中心依法解除查封,为产权转移打开通道;另一线在晋安分中心,陈某将购房尾款中的20万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某后,在法院干警引导下与郭某同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申请执行人许某的20万元债权当场全额受偿,被执行人郭某履行债务后利用剩余尾款保障基本生存权利,陈某将多年的房屋登记至名下。
至此,这起原本可能陷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泥潭的案件,在一个执行程序中同时解决了债权实现、物权期待权保障和基本生活安置问题,真正实现“一案解、三方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