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27日电(任婧)员工福利宿舍的公共区域能否安装安防监控?镜头拍到宿舍入户门,算不算窥探隐私?近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隐私权纠纷典型案例,厘清企业安防管理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某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性职工宿舍,并与员工签订宿舍租赁合同,合同明确限定宿舍居住人员范围。为落实宿舍安全管理,核查违规留宿等违反宿舍管理约定的行为,该企业在宿舍楼楼顶公共区域布设监控设备,拍摄范围覆盖楼栋公共走廊、天井中庭以及各宿舍入户门外区域。
员工小刘认为,案涉监控能够捕捉宿舍入户门,可掌握个人进出及生活情况,且监控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侵害自身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企业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律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基于宿舍安全管理需要,在宿舍楼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拍摄区域属于楼栋共用通行、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属于对公共区域的合理管理行为。员工未能举证证明隐私权遭受实际损害,其主张企业监控行为构成隐私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员工全部诉讼请求。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监控设计角度、安装目的均指向公共安全管理与合约核查,开门瞬间偶然摄入室内画面,属于安防监控客观上的技术附带效果,企业不存在窥视私密空间的主观故意;企业收集的出入记录属于一般性个人信息,系履行租赁合同、实施内部管理所必需,符合个人信息处理最小必要原则,且监控采集信息未对外泄露、滥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