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法院首例“执行救助保险” 助力解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10-0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259
  宁德新闻网10月9日电 (王前绥)2012年1月,郑某某遭遇车祸造成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郑某某一家失去主要劳动力,使得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日前,古田法院联合保险公司向其发放执行救助保险款3万元,缓解郑某某一家家庭困难现状。
 
  这是古田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公司联合推出执行救助保险,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道路交通事故等涉及“执行不能”案件,开展执行救助保险,利用保险杠杆,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助力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古田法院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助力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中的“执行不能”问题。
 
  当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因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而“执行不能”,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法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对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投保后,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为法院投保救助资金的3倍。首笔执行救助保险赔付款3万已赔偿到位。
 
  据悉,2012年1月,郑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余某某相撞,造成二级伤残。经过古田法院判决:余某赔偿原告郑某共计386137.52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古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古田法院立案执行后,对余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走访余某某所在村发现其在事故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该案到目前为止,古田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到位,案件执行陷入瓶颈。
 
  据了解,申请人郑某某一家四口人(其于2005年离婚),在事故发生后因其失去劳动能力,家庭主要收入仅靠郑某某年迈的父母二人维持,郑某某还有一名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家庭困难,生活陷入困境。
 
  今年9月,在案件承办人的帮助下,郑某某向古田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救助申请,法院依照程序对申请救助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批准。日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执行救助保险赔付款3万元,解郑某某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一直以来,司法救助面临“僧多粥少”资金紧缺问题,古田法院不断探索便民执行措施,创新司法借助措施,引入第三方力量,与保险公司携手推出执行救助保险举措,利用金融产品的杠杆作用,缓解了资金缺口问题,增强了司法救助力度,为困境中的当事人雪中送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