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7日电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庞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4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7月间,时任温州某盐业公司法人代表的徐某某,伙同他人成立经营部,先后三次运输腌制盐并销售。2015年5月,徐某某等人在福州市成立某盐业公司以经营腌制盐,同年12月,徐某某又授意庞某某、林某印在霞浦县成立霞浦分公司。
次年4月,林某印安排林某勤到霞浦参与经营。2016年5月,庞某某和林某印共出资50万作为分公司的运营资本,庞某某、林某勤等人以霞浦县分公司名义在霞浦销售腌制盐,同时聘用蔡某某等人在霞浦部分乡镇帮助销售腌制盐,而徐某某从山东购进腌制盐,提供给庞某某等人销售。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庞某某、林某印、林某勤、蔡某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规定,未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而非法销售食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其中,徐某某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4142.235吨,庞某某、林某印、林某勤非法销售食盐数量共计2000吨,蔡某某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112吨,均属情节严重。徐某某、庞某某、林某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勤、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五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的情况,对庞某某、林某印、林某勤、蔡某某可宣告缓刑。据此,霞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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