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23日电 (梁玉玲 林文维)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邵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邵某某未办理狩猎证,在霞浦县乡镇的山场,通过埋设猎夹、报警器等猎捕工具的方式,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将其猎捕到的野兔和4只麂宰杀出售、食用,其中的1只麂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部分野兔肉、麂肉寄车给刘某某。
2017年12月,邵某某以同样的猎捕方式在霞浦县某山场猎捕到1只野生动物,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为麂,属“三有”保护动物;猎夹为禁用的猎捕工具。同日,公安机关将查获涉案的1只麂,放归自然。在审理过程中,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无证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邵某某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