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23日电 (赵美珠)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李某某、蒋某某、辛某某、王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林某寿、林某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霞浦县某村经营一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审批许可的猪皮清洗厂。2018年4月,蒋某某在杨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伙同王某伟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各自的货车陆续将双氧水、氯化铵等化工原料和重约186余吨的猪皮,分31车次运输到该厂非法清洗。
同月,王某某在该厂负责组织、管理猪皮清洗的日常事务及清洗设备维修等,辛某某、李某某受雇负责清洗猪皮,将使用双氧水、氯化铵等化工原料清洗后的猪皮被运回浙江等地。辛某某、李某某共计非法清洗猪皮30车,重180余吨;其中辛某某得款5000元。蒋某某非法运输猪皮共计11车,共计66余吨,收取运输费用等共计19920余元。
2018年5月,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厂内生产污水顺着地面边沟排往简易沉淀池,通过沉淀池内埋设的一条PVC管道直接排往外环境。经检测,东侧第一个滚筒内、简易沉淀池内、简易沉淀池出口的水样中镍含量分别为0.08mg/L、0.13mg/L、0.11mg/L。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