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案外人异议中止拍卖 申请人五千万担保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8-11-2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05478
  宁德新闻网11月23日电 (郑国巍 彭园园)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林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拍卖,不料却因案外人异议中止了执行,无奈下申请执行人范某光提供了五千万现金担保,才促使案件顺利执行。
 
  2014年,刘某林和福建某港口公司共同向范某光借款人民币6000余万元。因刘某林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范某光向法院起诉。2016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林和福建某港口公司应向范某光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后上述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范某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了8000万元,还剩4000余万未偿还。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林持有的福建某港口公司股权,并作出裁定对其中80%的股权进行拍卖。
 
  该股权经评估后进入公告拍卖程序,在公告期间,案外人罗某飞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股权中有30%的股权属于其所有,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暂缓对股权的拍卖。申请执行人范某光得到法院通知后,自愿提供5500万元现金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11月9日上午,该股权顺利进行拍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民事诉讼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一方面能有效推动案件的执行,但若担保错误法律也明确了相应的责任承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