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15  文章来源: 点击:830

  宁德新闻网12月15日电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市政府根据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总体倾斜原则为: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三、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居民收入等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按照闽人社文〔2018〕281号文件规定,事先按程序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同时将调整方案抄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

  四、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要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五、完善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政策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21年起,此类未参保人员须按照当地中断补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15年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含60周岁当年),方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允许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六、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闽人社文〔2018〕281号文件精神,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定标准设定2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缴费档次的设定应符合闽人社文〔2018〕281号文件规定,并适当提高高档次缴费的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七、统一丧葬补助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全市普遍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不低于死亡当月当地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简化领取丧葬补助金手续,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死亡火化证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可由申领人作出个人声明,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形式与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

  八、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