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服务工业企业用工奖励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文章来源: 点击:805

  宁德新闻网12月24日电  为缓解当前我市工业企业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234号)精神,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引进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相关机构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采取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方式为我市企业发展输送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生源输送奖励。

  二、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

  1.引进劳动力的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服务机构)、输送毕业生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用工企业属地,在引进员工实际就业满六个月后,及时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①《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申请表》

  ②《务工人员花名册》

  ③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员工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资金的申报流程

  1.申报。引进劳动力或输送毕业生初次来宁务工的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服务机构)、各类大中专院校,应当于满足条件的次月,按用工企业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奖励,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到东侨人劳局申请(具体程序由东侨人劳局确定)。

  2.审核。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初审,分别与金保系统比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与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就业登记情况(未登记的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帮助进行就业登记)后,判定是否初次来宁务工,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人社部门复核。

  3.公示。各县(市、区)、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及奖励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东侨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4.资金发放。各县(市、区)、东侨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账户,机构、院校按审批的补助金额开具收据,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机构、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奖励补助对象的界定

  1.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指经国家教育、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合法机构。

  (二)初次来宁务工人员是指来宁之前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或未在宁德辖区内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宁德籍人员。

  (三)工业企业主要指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能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近期内未出现批量减员的本市缺工企业。在企业务工六个月以上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连续稳定工作六个月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

  (四)本办法所奖励对象,所涉及员工不能重复享受。

  四、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应如实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奖励或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追究以下责任:

  1.全额退还奖励或补贴资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申请补贴或奖励金的资格;

  3.骗取补贴或奖励金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奖励补助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本奖励补助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的通知》(宁财〔2012〕43号)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