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文章来源: 点击:1043

  宁德新闻网12月24日电  为进一步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234号)精神,制定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以下三类对象,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以及《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返乡农民工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确认。

  二、补贴基本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宁德市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进行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报材料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附表1);

  (二)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下同)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表2)、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的到东侨人劳局申请(具体程序由东侨人劳局确定)。

  (二)审核。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获取创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完成初审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审核。

  (三)公示。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东侨财政部门。

  (四)发放补贴。各县(市、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账户、东侨拨入东侨人劳局账户,由其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六、相关要求

  (一)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

  (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向市人社局上报本地半年、全年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统计数据。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印发后场地租金创业资助调整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3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继续享受场地租金补贴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办法印发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场地租金补贴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