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1-1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22911
  宁德新闻网1月18日电 (王莹)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某节能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李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李某偿还某节能公司工程款178225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某节能公司(甲方)与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项目、工程方量及合同生效条件等。李某在合同甲方代表处签字并盖某建设公司文化创意园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2015年10月,陈某确认泡沫混凝土项目工程量755立方,应付工程款298225元。另查明,李某与某建设公司系分包关系,李某已支付某节能公司工程款120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某节能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未生效。李某与某建设公司系工程分包关系,非公司职员亦非授权委托人,其无权代表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李某对其将分包的部分工程转包某节能公司施工并无异议,可予确认。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某节能公司施工工程量已经由李某指定确认人确认,应付工程款可予确认。某节能公司自认已收到120000元工程款,应予扣除,其请求李某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178225元,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合同并未生效,其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亦未生效,因逾期付款所致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某建设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李某,存在过错,应对李某托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某节能公司主张因吴某与李某系合伙关系,应对工程款共同承担责任,但对此并未举证,该主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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