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18日电 (刘清娥)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李某某参加其朋友的出殡仪式,路过霞浦县某村附近的村道,准备上山祭拜时,与被害人雷某某因出殡人员燃放烟花爆竹影响母猪生产等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李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发生扭打,双方被人劝开。
李某某随即跟随出殡队伍上山祭拜,祭拜完毕后李某某在下山路过打架现场时,又与被害人雷某某发生扭打,致被害人雷某某头部、左眼眶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雷某某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2018年6月,李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雷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李某某厘定刑罚。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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