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18日电 (刘常娟 李威)小华(化名)认为丈夫和小丽(化名)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以小丽的名义在微博上多次发布不实的信息。该信息经过网友多次转载,最终对小丽的个人生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小华立即停止对小丽名誉权的行为,为小丽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小丽和被告小华原本素不相识。小华怀疑自己的丈夫和小丽之间的关系不正常,便认为是小丽在勾引丈夫,还带人到小丽的家中闹事。随后,小华将自己的微博名改为小丽的实名,利用该微博多次发布小丽是“小三”的信息,甚至还附上许多小丽的个人身份信息。
这些诽谤信息还被小华截图转载至个人的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几经多次流转,对小丽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
小丽得知此事后,曾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查证后对小华作出行政处罚。小丽又在次月起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作出相应赔偿。在法院审理阶段,小华还以嘲讽语气在朋友圈内再次诽谤小丽。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小华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多次将诽谤小丽系小三的言论发布在受众不确定和不可控的微博上,并附带小丽的个人照片、个人信息等,上述言论、内容被多方转发,同时,在小丽诉至本院后,小华又在其微信上发布了影射小丽系小三的言论,小华的上述行为无疑严重损毁了小丽的名誉,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系侵犯小丽名誉权的行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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