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18日电 (王雅丽)伯父为了避免侄子的房子被执行,竟伪造长达15年的虚假租赁合同,并拿着合同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2013年2月1日,彭某将名下所有的3处房产出租给伯父,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2014年1月16日,侄子彭某将该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向申请银行贷款100万元。一年后,因彭某没有能力偿还该笔贷款的借款本息,银行遂起诉至福鼎法院。
2015年12月,法院判决彭某应偿还该银行100万元及利息。但因彭某仍旧无能力偿还,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先后裁定查封、拍卖彭某所有的房产,并要求彭某自行腾退房屋。
期间,彭某的伯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表示自己早在2014年1月时与侄子彭某续签长达15年的租赁合同,并通过银行将72万元的租金转账给彭某,遂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时保留其合法享有的继续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伯父长期管理和使用侄子所有的该房地产,并以房东名义对外出租,叔侄俩存在恶意串通阻止法院对该房地产执行的可能。且伯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是涉案房产未进行装修或改建,双方却签订长达15年的租赁合同,与本地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二是15年租金一次性支付,与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为应对租金的波动,租金以每年支付一次或每月支付一次的交易习惯不符;三是伯父作为房屋实际管理方,在未经彭某的授权下将房屋出租给丁某三年,从丁某处也未知悉叔侄俩曾签订租赁合同,因此伯父所提供证据无法证实叔侄双方实际签订15年的租赁合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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