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1日电 (苏玲玲)近日,霞浦法院对一名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予以口头训诫。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在与被告雷某某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为证实其有约定月利率2%的借款利息,在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上伪造了“月利率2%”的字样。
经法庭核查,借条原件上并无“月利率2%”的字样,林某某亦当庭表示,在诉讼前,为了明确双方有约定2%的月利率,遂在借条原件上粘贴“月利率2%”的字样,复印后提交给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事实清楚,但基于林某某并未在原件上进行伪造、导致法院难以查明事实,且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林某某当庭予以训诫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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