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2日电 (刘巧素)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巩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将巩某某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2万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巩某某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霞浦县某某铜雕工艺厂,经营铜雕生产加工及销售。林某某(另行处理)担任该厂厂长,负责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工厂于2017年1月通过霞浦县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同年2月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
2017年4月,因该厂连接废水收集池与二级生化处理池的管道破裂,导致废水收集池的废水溢满流出,林某某便在废水收集池池壁上方凿洞私自安装一条PVC管道,将废水排放至墙外雨水沟,流向外环境。
4月底,巩某某为提高铜雕工艺品的保色亮色品质,私自在调配的上色工序所需的高锰酸钾溶液中加入硝酸铜。2017年5月,霞浦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厂废水收集池内上色、清洗工序的生产废水经由林某某所私设的管道直接排往外环境。
经霞浦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涉案PVC管道口末端、地表漫流的积水处提取水样中的铜离子浓度分别为68.1mg/L、72.7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铜污染物排放一级标准(0.5mg/L)的10倍以上。
2017年7月,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巩某某向本院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2万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巩某某向本院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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