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劳工拆脚手架时失足 法院判定其承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9-03-2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73713
    宁德新闻网3月26日电 (谢维芳 王雅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如果发生事故雇佣方与受雇方都要担责,但若劳工主要因自身过错造成事故需承担主责。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受雇方雷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开始,兰某介绍朋友雷某为某幼儿园搭建、拆除外墙装修竹质脚手架。2017年8月底,雷某在拆除脚手架时不慎跌落,当场昏迷。随后,雷某被送至当地与外地医院住院救治,该园先行垫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等9万余元。
 
    经鉴定,雷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事后,雷某将该幼儿园和兰某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兰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接受劳务的一方与提供劳务的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雷某明知自身无搭建脚手架所需资质,在工作中又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述幼儿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安全工作环境以及保障安全措施,致使雷某在工作中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因雷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兰某雇佣,该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该院酌定雷某、某幼儿园承担60%、40%的过错责任,同时综合认定雷某在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近20万元。但因该幼儿园在雷某受伤治疗期间已支付9万余元,超过其应负担数额,遂依法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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