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承租方不交租金欲提前解约 法院判定原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19-04-0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9926
    宁德新闻网4月1日电 (谢维芳 王雅丽)虽说生意难做,但是诚信为本。男子原想租用店面三年用于经营,但未如约交付租金并想提前解除合同。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处承租方雷某十日内按合同支付第二年租金1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6年12月,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其所有的店面进行公开租赁拍卖。同日,该局与雷某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总租金50余万元。按照该合同约定,雷某需分三次按时提前将租金交付该局,如有逾期,即为违约,由雷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后因中心市场改造导致店铺人流量减少,雷某无法达到租用经营目的。2018年1月底,雷某在逾期未交第二年租金的情况下向该局发出《解除<店面租赁合同>通知书》。半个月后,该局向雷某发出《催收租金通知书》,岂料对方始终拒不缴纳租金,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局与雷某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雷某逾期未交第二年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雷某承租店铺时已明确该店铺地理位置,商铺周围经营环境的改变属于经营风险,且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守约方,故其主张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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