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3日电 (陈鸿雁)古田籍男子阮某发,原系福建省某管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郑某和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银行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日前,经古田法院审理,阮某发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依法退还福建省某管业有限公司钱款70万元。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阮某发在担任福建省某管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郑某和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银行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后经调解,阮某发个人偿还10万元、福建省某管业有限公司偿还70万元给郑某和。案发后,阮某发未还款给该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阮某发利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还贷,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发有前科,1998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阮某发利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还贷,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阮某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阮某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阮某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依法退还福建省某管业有限公司钱款7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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