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3日电 (叶榕)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某经济损失68636.43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赵某某与邱某某在霞浦县某乡镇KTV楼梯过道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劝开。不久,赵某某在该KTV吧台附近又遇邱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某将邱某某踢倒在地。
接着,赵某某到该吧台将酒瓶砸碎,后持该酒瓶追打邱某某,致邱某某左侧颞部头皮裂伤、左耳廓皮肤裂伤、左侧第6肋骨骨折等。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年8月,赵某某主动到霞浦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因琐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系其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从轻处罚。赵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赵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某的经济损失达88636.43元,其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以本院核实的为准,扣除赵某某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某20000元,赵某某尚需赔偿68636.43元。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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