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10日电 (叶榕)明明家有房产却转移财产,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依法判处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郑某某与陈某招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经霞浦法院判决确认,陈某某、郑某某应共同偿还陈某招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7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郑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郑某某未执行判决。
2016年9月,霞浦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陈某某、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某、郑某某名下的霞浦县某小区一套房被转让给他人,所获得的卖房款均未依法向法院报告,亦未归还给陈某招,而是用于其他开支,致使法院判决无法得到履行。
2018年12月,陈某某、郑某某与陈某招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定偿还陈某招欠款本金50万元。同月,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陈某某、郑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人已履行了约定的还款义务,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陈某某、郑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http://www.0593cns.com/